入境注意
抵港人士的檢疫須知
抵港前注意事項
- 出發往香港之前,應留意相關登機、檢疫及檢測安排。詳見此頁資訊和此一圖看清安排。
- 有關指定檢疫酒店,詳情參閱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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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申報制度
- 所有入境人士必須遞交健康申報表。
- 健康申報表可於網上遞交 (https://www.chp.gov.hk/hdf/)。
- 完成網上遞交後,系統會發放一個二維碼。請下載申報結果,並於入境時,向邊境管制人員出示下載了的申報結果。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二維碼有效時限為48小時(若經陸路管制站入境,二維碼有效時限則為24小時)。
- 現時,紙本健康申報表不適用於經香港國際機場、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旅檢大樓和深圳灣口岸旅檢大樓入境的人士。如入境人士就網上遞交健康申報表有困難(如沒有適用的流動裝置),可在抵港後向衞生署人員尋求協助。
- 若抵港人士所持簽證有效期不足,將會被拒入境。
抵港人士檢疫措施
適用於抵港人士的要求將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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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港人士是否香港居民
- 非香港居民如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逗留台灣、任何A1 組指明地區、A2 組指明地區、B 組指明地區或C組指明地區,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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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港人士於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什麼地區
- 於登機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指明極高風險(A1組)地區兩小時的人士,將不會獲准登機前來香港。
- 另見就指明地區分組和相應的登機及強制檢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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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港人士是否已完成接種疫苗
- 政府按照「疫苗氣泡」概念,調整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的來港人士(包括回港的香港居民)的登機、檢疫及檢測安排。
- 完成疫苗接種是指在抵港前的最少14天前已按相關指引完成接種建議的疫苗劑量。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的抵港人士,他們需接種一劑新冠疫苗,才可獲視為已完成接種。
- 完成新冠疫苗接種後的第14天是由有關人士接種所有建議劑量的新冠疫苗後的次日作第一天起計。
- 例如,若一名未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士在2021年5月10日接種建議的最後一劑新冠疫苗,「第一天」為5月11日,而「第14天」則為5月24日,該人士於5月24日當日開始可被視為「完成接種疫苗」。
- 按此參閱「就指明用途認可 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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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接種疫苗人士是否持有三個月內獲認可的血清抗體測試陽性結果證明 (如適用)
- 由2021年6月30日起,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B組指明地區、C組指明地區或台灣的抵港人士,如已完成接種疫苗,取得血清抗體測試陽性結果,其強制檢疫期可獲縮短。
- 獲認可的證明,是指於獲認可的本地醫務化驗機構所進行的指定血清抗體測試,並獲發指定格式的測試陽性結果證明。
- 按此參閱「獲認可進行抗體測試的私營醫療檢測機構名單」
請參閱此一圖看清安排。
所有抵港人士在入境時都應沒有病徵及通過體溫檢測;出現病徵者將交由衞生署另行處理。
強制檢疫結束後,抵港人士可能需要在接下來的7天接受自我監察並進行強制檢測。具體詳情視乎抵港人士在有關期間曾在哪些指明地區逗留,以及是否已完成接種疫苗。
只曾在內地、澳門或台灣逗留的人士
如只曾在中國內地或澳門逗留
| 適用人士: | 於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在內地或澳門逗留的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包括經陸路口岸或是機場抵港人士) | |
|---|---|---|
| 如未完成接種疫苗: | 如已完成接種疫苗: | |
| 文件要求: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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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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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只曾在台灣逗留
| 適用人士: | 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在台灣逗留的香港居民 (曾在A1組指明地區或A2組指明地區逗留人士除外) | |
|---|---|---|
| 如未完成接種疫苗: | 如已完成接種疫苗: |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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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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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 有關適用於香港居民之回港易計劃,請參閱此網頁。所有在入境前14天內曾到過中國內地屬回港易計劃下暫不適用之風險地區的人士,並不符合「回港易」的相關指明條件,該些旅客須於抵港後接受14天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的安排,亦不能因已完成接種疫苗而縮減強制檢疫期。
- 有關《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下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安排,請參閱此網頁。
曾在海外地區逗留的人士
政府已把相關指明地區按風險所實施的登機及強制檢疫要求整理為不同組別:
組別A1|
A1 組指明地區 (極高風險) |
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南非及英國 |
|---|---|
| 適用人士: | 於有關期間(即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A1組指明地區逗留的香港居民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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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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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組指明地區 (甚高風險) |
愛爾蘭
2021年7月16日起開始生效 : 俄羅斯 |
|---|---|
| 適用人士: | 於有關期間(即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A2組指明地區逗留的香港居民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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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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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組指明地區 (高風險) |
阿根廷、孟加拉、比利時、柬埔寨、加拿大、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埃及、埃塞俄比亞、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哈薩克斯坦、肯尼亞、韓國、馬來西亞、荷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士、泰國、土耳其、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美國及越南 至2021年7月15日為止生效 : 俄羅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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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人士: | 於有關期間(即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在B組指明地區逗留的香港居民 | |
| 如未完成接種疫苗: | 如已完成接種疫苗: |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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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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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組指明地區 (中風險) |
中國以外所有不屬於A1 組指明地區、 A2 組指明地區、 B 組指明地區或D組指明地區的地區 *中國指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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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人士: | 於有關期間(即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曾在C組指明地區逗留的香港居民 | |
| 如未完成接種疫苗: | 如已完成接種疫苗: |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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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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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組指明地區 (低風險) |
澳洲及新西蘭 | |
|---|---|---|
| 適用人士: | 於有關期間(即登機/到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在 D 組指明地區、內地或澳門逗留的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 | |
| 如未完成接種疫苗: | 如已完成接種疫苗: | |
| 登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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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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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 相關到港人士須留意,即使他們在出發回港前曾經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為謹慎起見,他們在抵港後仍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到衞生署的臨時樣本採集中心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測試,亦須在指定地點等候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
- 如檢測結果呈陰性,他們將獲准前往已預約的酒店繼續完成強制檢疫。如檢測結果呈陽性,相關人士將被轉送至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將送往檢疫中心。旅客必須自行承擔因檢測結果呈陽性而導致取消入住酒店等的相關費用。
- 衞生署會向有關抵港人士發出檢疫令。相關政府部門會安排為他們戴上電子手環(於指定檢疫酒店進行強制檢疫的人士除外)。根據檢疫令,有關人士在整個檢疫期內不能離開酒店房間,更不能在酒店隨處走動。離開指定房間會被視為違反強制檢疫令和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 有關《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下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安排,請參閱此網頁。
- 有關「航空旅遊氣泡」之安排,請參閱此網頁。
登機要求 (如適用)
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進行的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之有關文件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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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並顯示以下資料:
- 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 對該樣本進行檢測的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 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 如相關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或並無載有上述所有資料,須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及全部上述資料,並與報告一併呈交;及
- 一份中文或英文的證明文件,以顯示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屬ISO 15189認可,或獲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承認或核准。
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提供以下已接種疫苗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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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醫療機構或接受疫苗接種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並載有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的、顯示以下資料的中文或英文疫苗接種紀錄:
- 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已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及每一劑的接種日期;及
- 該已接種的疫苗的名稱;及
- 如疫苗接種紀錄既非採用中文,亦非採用英文,或並無載有上述的所有資料 - 由該醫療機構或接受疫苗接種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並載有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已接種疫苗到港者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的、顯示上述的全部資料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該確認書須與上文所述的疫苗接種紀錄一併呈交。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須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者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已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明文件(範本)。上述人士如未能出示有關文件會被禁止登機。
以下人士將不受影響:
- 在香港轉機過境的人士;
- 政務司司長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的第4(1)條豁免接受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
- 香港居民而該人自香港展開他或她的旅程及被目的地當局定為不能獲准入境者;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血清抗體測試(如適用)
政府宣布將分階段調整已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人士的抵港檢疫要求:
- 由2021年6月30日起,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B組指明地區、C組指明地區或台灣,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抵港人士,其強制檢疫期可縮短至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7天,檢疫期間須接受兩次核酸檢測,其後7天自行監察,並須於抵港第12天、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
- 已完成疫苗接種並持接種疫苗紀錄;
- 於抵港「檢測待行」的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及
- 持有三個月內獲認可並於香港進行的血清抗體測試陽性結果證明。
- 用作實施強制檢疫要求的認可抗體測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測試為「新型冠狀病毒刺突蛋白(spike protein)IgG或總抗體,或替代中和(surrogate neutralising)抗體測試」;
- 測試由獲認可醫務化驗所進行;
- 測試於三個月內進行(由樣本採集當日起開始計算);
- A組別的化驗室(具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HOKLAS)下「病毒學—血清」測試認可的私營醫務化驗所)可採用任何經驗證的血清檢測平台;
- B組別的化驗室(獲政府的化驗所認可計劃承認的認可私營醫務化驗所,但尚未獲得「病毒學—血清」測試認證)則只可使用指定的抗體檢測平台(雅培或羅氏);及
- 測試結果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列印報告,或以政府將推出的電子系統上載至系統。
- 按此參閱「獲認可進行抗體測試的私營醫療檢測機構名單」
- 市民可於離境前於本港接受獲認可抗體測試,滿足上述所有要求的結果證明可於回港時用作實施強制檢疫要求。
- 目前獲認可的抗體測試將使用從靜脈抽取的血液進行血清檢測。接受血清檢測純屬自願性質並須自費進行。血清抗體測試結果於三個月內有效。
註:檢測抗體的目的是顯示對疫苗接種反應的證據,但抗體水平呈陰性或數值偏低,並不代表缺乏疫苗保障。
抵港人士檢測安排
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
經陸路口岸抵港
| 適用人士: | 2021年6月3日或之後抵港 |
|---|---|
| 已完成接種疫苗或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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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非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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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機場抵港
| 適用人士: | 2021年6月3日或之後抵港 |
|---|---|
| 已完成接種疫苗或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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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非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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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人員會在受限於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指明檢測日期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受檢人士可委託親友在郵政局、醫院管理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或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瓶。有關交回樣本收集瓶之途徑,請參閱此網頁。
非接受檢疫人士(如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已完成檢疫的人士亦可選擇於指明檢測日期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其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
曾在內地或澳門以外地區逗留的人士
由香港國際機場入境的人士,抵港後須立即前往設於機場禁區內的臨時樣本採集中心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測試,並留在該中心等候檢測結果。有關機場入境檢疫程序,請參閱此網頁。
於指定檢疫酒店檢疫人士在檢疫期須接受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檢測。因應疫情發展及需要,政府會安排個別酒店檢疫人士在檢疫期接受額外病毒檢測。幼兒則須要在檢疫期間提供大便樣本。(註:收費上門收取樣本服務並不適用於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強制檢疫人士。)
至於檢疫期外的強制檢測,受檢人士須在指明檢測日期按指引透過交回樣本收集瓶或到任何一間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 (註: 在有關期間曾在A1組指明地區或A2組指明地區逗留的抵港人士除外; 他們必須在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有關交回樣本收集瓶之途徑,請參閱此網頁。
其他注意事項
- 因應疫情發展及需要,政府或會安排個別抵港人士另外再接受病毒檢測。詳情請留意相關指示。
-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
- 政府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 (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根據檢測公告,相關抵港人士必須在到港後的指定日子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 另外,須在家居完成強制檢疫的人士,如未能依照強制檢測公告收集及交回深喉唾液樣本以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除可被檢控外,有可能需要到指定檢疫中心完成餘下的強制檢疫。
常見問題
請參閱此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