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由外国地区到港人士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更新至2021年2月20日)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下的《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规例》),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
- 该人或该类别人士进入香港 –
- 对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属必要;
-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
- 对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属必要,或对应付关乎指明疾病的、本条例第8(5)条所指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或
- 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或
- 该人或该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属必要。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规例》第4(1)条豁免以下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项目 | 获豁免的人士类别 |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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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须往返本港与外国地区履行其职责的机组人员 |
运输及房屋局 查询: [email protected] 电话: 3509 7199 |
2 | 货船船员(只限有货物操作的货船豁免强制检疫) [备注:没有货物操作的货船之船员豁免强制检疫及换班安排由2020年7月29日起暂停,直至本地疫情受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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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船船员 [备注:客船船员之豁免强制检疫及换班安排由2020年7月29日起暂停,直至本地疫情受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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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 不适用 |
5 | 为履行规管工作的国际义务及/或参与国际合作的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保险业监管局属执行董事(或同等职级)或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查询: [email protected] 电话: 3655 5158 |
6 | 为应对 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
卫生署 查询: [email protected] 电话: 2961 8989 或 2961 899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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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 查询: [email protected] 电话: 3509 8240 |
如就豁免安排有任何查询,请与食物及卫生局联络([email protected])。